劳动监察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投诉者应向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投诉。对驻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部队、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驻本县区域内的中央、部队、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