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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人事制度之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读(四)

  • 发布时间:2016-07-26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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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人事制度之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读(四)

 

 

145.公务员试用期从什么时间算起,如何管理?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培养,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录用情形的,取消录用。    

146.我区对艰苦边远地区采取哪些考录倾斜措施?  

答:凡属我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均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我区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自治区、市派驻的机关),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措施适当倾斜照顾、降低进入门槛: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放宽招考专业限制;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拿出适当比例的录用计划进行定向招考;组织二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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