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社会保险之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解读(二)
56.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人员持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材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57.职工医保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类报销。
(1)甲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
(2)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75%、80%;
(3)丙类医药费(500元-5000元):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65%、70%;
(4)丙类医药费(5000元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50%、55%。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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