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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社会保险之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四)

  • 发布时间:2016-07-15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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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社会保险之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四)

 

 

62. 住院治疗个人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63.那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64.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顺产3000元,难产4000元,多胞胎顺产4000元,多胞胎难产5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15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元,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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