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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调解仲裁政策解读(一)

  • 发布时间:2016-08-10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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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调解仲裁政策解读(一)

 

19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鼓励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的途径解决争议。

   19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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