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2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皇冠比分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现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一)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创业事项、离岗创业期限、基本待遇、社会保险、保密、成果归属及收益分配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离岗创业人员所有。带着职务成果离岗创业的,可由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相关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形式明确职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
(二)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原归属权限管理,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下同)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至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离岗创业人员可结合本人离岗前缴费水平或离岗创业收入情况,向原单位申请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提高缴费水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或所在企业承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缴纳至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代缴。
(四)离岗创业人员通过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非因公死亡的,由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五)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所聘的岗位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调整。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原聘岗位聘用并逐步消化,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依据。
(六)离岗创业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所工作企业出具书面评价材料(自主创业人员出具书面年度创业报告),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31日前提供给原单位,原单位确定考核结果。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以外,离岗创业人员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并计入档案工资。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优秀档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七)离岗创业期满或离岗创业期间要求提前返岗的,本人应提前向原单位提出书面返岗申请,原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书面通知其重新上岗,双方解除原签订的离岗协议或终止履行原变更后的聘用合同内容。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返岗申请的,从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计算旷工。提交了书面返岗申请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从单位要求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原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时,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双方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办理其出编、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原单位如遇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参与相关改革。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或者返岗手续后,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一)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三)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单位应当与其约定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考核与管理、以及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事项、期限、保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三、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一)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二)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职、考核与管理、以及选派的事项、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四、支持和鼓励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担任兼职导师、指导教师、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一)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二)兼职人员所聘流动岗位纳入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
(三)兼职人员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受兼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人事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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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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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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